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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guó)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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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2014年10月19日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區(qū)别是:(1)前者的主體(tǐ)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kě)构成该罪主體(tǐ),但他(tā)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tā)们不具有(yǒu)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體(tǐ)為(wèi)一般主體(tǐ)。(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為(wèi)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cǎo)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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