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yòng)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tā)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