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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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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mín)法院《关于行為(wèi)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
201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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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8日 法释[2003]4号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
辽宁省高级人民(mín)法院: 你院《关于行為(wèi)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dá)复如下: 行為(wèi)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為(wèi)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為(wèi)是犯罪。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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