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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抢劫案被取保释放 |
201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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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某某市人,从事销售工作,其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fēn)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區(qū)看守所。其家属马上与熊伟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并且委托熊伟律师团队作為(wèi)吴某某的辩护人,代理(lǐ)该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yǒu)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认真分(fēn)析案情,写材料,积极為(wèi)吴某某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与警方联系沟通取保候审事宜。提出如下事实和理(lǐ)由: 在本案中,吴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银行卡帮前男友郑某某取款。当时郑某某只是和吴某某说其现在身上没有(yǒu)银行卡,需要银行卡,因為(wèi)朋友要转钱给他(tā),吴某某出于好意,也就同意帮忙,后来吴某某将取的钱全部给了郑某某,自己并没有(yǒu)得到什么好处,也没有(yǒu)想过要得到什么好处,完全是朋友之间的单纯性帮忙。至于郑某某要吴某某去取钱,该钱是否来路不明,郑某某是否有(yǒu)违法犯罪行為(wèi),吴某某并不清楚。 所以,我们认為(wèi)吴某某不构成犯罪,完全是出于好意被人利用(yòng)。吴某某此前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的、无不良纪录的好孩子,现在关押在看守所,其家属表示难以理(lǐ)解,相当担忧,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清楚该案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现根据我國(guó)《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对吴某某取保候审,请求贵机关相关领导批准。其家属愿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保证随传随到。 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fēn)局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穗公越取保字(2013)03063字《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吴某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為(wèi)由,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缴纳1000元保证金。 后,吴某某的父亲前往公安机关办理(lǐ)取保候审手续,缴纳1000元保证金,吴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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