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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guó)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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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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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犯曾某轻判三年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mín)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与同事蓝某在本市桥头镇东莞某某電(diàn)子有(yǒu)限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口角,后双方相约到公司门口打斗。22时许,曾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魏某、蒲某前来参与打斗。23时许,王某携带一把砍刀(dāo)、一把匕首,蒲某、魏某各携带一把匕首到某某厂门口与曾某会合,蓝某与被害人覃某(男,殁年15岁,广西上林县人)则手持啤酒瓶来到现场。覃某见到曾某等人后上前与曾发生争吵并持啤酒瓶砸伤曾头部,曾则拿(ná)出手机还击覃的头部。王某、蒲某、魏某见状上前与曾某一同用(yòng)拳脚殴打覃某。期间,覃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刺向蒲某,蒲左手挡开酒瓶,右手掏出匕首捅刺覃某腿部一刀(dāo)。曾某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覃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到本市公安局桥头分(fēn)局桥头派出所投案。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曾某、蒲某、王某、魏某的行為(wèi)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mín)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曾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為(wèi)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yǒu)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fēn)析案情,為(wèi)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為(wèi)被告人曾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本案事出有(yǒu)因,系因被害方主动挑衅要“教训”曾某才引发,被害方先殴打被告人一方,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对此恳请法庭对曾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某在本案中并没有(yǒu)携带工具,曾某亦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為(wèi)人,对此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曾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曾某有(yǒu)自首情节,依法可(kě)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曾某有(yǒu)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kě)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曾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年少无知才做出本案行為(wèi),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曾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yǒu)悔罪表现,依法可(kě)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和情节,对曾某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xīn)做人的机会,也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院认為(wèi):被告人曾某、王某、蒲某、魏某无视國(guó)法,结伙故意伤害他(tā)人身體(tǐ),致一人死亡,其行為(wèi)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纠集本案其余三名被告人,并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yòng);被告人蒲某持刀(dāo)伤害被害人覃某,系致其死亡的直接凶手;被告人曾某、蒲某当属主犯。被告人王某、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yòng),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余三名被告人构成立功,依法可(kě)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王某、蒲某、魏某的家属代為(wèi)向原告人赔偿部分(fēn)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退被告人蒲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曾某、王某、魏某减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民(mín)法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东中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mín)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十四年,剥夺

政治权利四年。

         四、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蒲某、魏某及附带民(mín)事诉讼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

王某某、林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mín)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蓝某某人民(mín)币221787.1元。(四被告人家属共暂存人民(mín)币90000元于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划给原告,余款131787.1元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驳回附带民(mín)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蓝某某的其他(tā)诉讼请求。

        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曾某的手机1部、被告人王某手机一部折抵赔偿款赔偿给附带民(mín)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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