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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暴力致人死亡保命案 |
201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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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區(qū)長(cháng)盛网吧对面停車(chē)场打牌时,认识了当时在该网吧当保安的被害人唐某某,熊某某在一次帮唐某某取钱的过程中得知了唐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09年12月20日19时许,熊某某与唐某某在塘厦镇振兴围社區(qū)东兴大道138号出租楼附近一餐馆吃饭时,熊某某向唐某某借钱,唐某某拒绝,熊某某遂萌生了杀害唐某某后用(yòng)唐某某的银行卡取钱的念头。当日21时许,熊某某携带一根铁丝窜至上述138号出租楼407房唐某某租住处伺机作案,后两人一同在房内睡觉。次日5时许,熊某某醒来后,从房内搜走唐某某的钱包(内有(yǒu)现金人民(mín)币1800元、美金2元及中國(guó)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并叫醒唐某某。熊某某乘唐某某开灯之际,持铁線(xiàn)从后勒住唐的颈部,将唐按到在床。约十分(fēn)钟后,熊某某见唐某某不动,又(yòu)用(yòng)房内的一条毛巾勒唐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熊某某从房内搜走一部ZT348型手机(价值252元)后逃离现场。后熊某某从抢得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9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被他(tā)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美金2元并发还被害人家属,其余赃款未缴回。 辩护情况:熊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熊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為(wèi)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yǒu)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fēn)析案情,為(wèi)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為(wèi)被告人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在案发前已经存在债務(wù)纠纷。2、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且被害人告知被告人银行卡密码。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产生致被害人死亡犯意的时间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相应赔偿。5、被告人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yǒu)悔罪表现。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mín)法院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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