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君、张某辉、曹某就、周某强贩卖毒品一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mín)法院审判,认定被告人张某辉贩卖海洛因1200.48克(缴获海洛因754.27克,其中497.2克海洛因含量為(wèi)28.7%,100.82克海洛因含量為(wèi)28.5%)及氯氮平12.15克,烟酰氨32.94克。被告人曹某就贩卖海洛因650克,被告人周某强贩卖海洛因500克及氯胺酮716.59克,烟酰氨1205克。被告人尹某君贩卖海洛因121.76克。
熊伟律师做為(wèi)尹某君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尹某君只是帮助张某辉送毒品,起辅助作用(yòng),分(fēn)赃甚少,是从犯;缴获的毒品属于张某辉的,不能(néng)计入尹某君贩毒数量;尹某君贩卖毒品数量少,以贩养吸,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yǒu)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mín)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辉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曹某就死缓,被告人周某强无期徒刑,被告人尹某君有(yǒu)期徒刑八年。
刑法第347条: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法定刑15年以上有(yǒu)期徒刑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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