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从201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程某某、杜某某、王某伙同黄某某、刘某(后二男子被监视居住)及另五人(后五人另案处理(lǐ))时分(fēn)时合,先后在东莞市長(cháng)安镇采取色诱方式抢劫他(tā)人财物(wù),具體(tǐ)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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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杜某某伙同黄某某、刘某、王H、王B密谋色诱抢劫。由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長(cháng)安镇某某酒店(diàn)发生性关系,黄某等人在A某的配合下进入房内。在房内,黄某等人持刀(dāo)控制陈某某,陈反抗,黄等人即殴打陈,陈大叫。闻讯赶来的保安赶至现场,黄某等人见无法得手遂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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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参与抢劫九宗,涉案数额345483元、港币3000元、美金2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抢劫八宗,涉案数额345483元、港币3000元、美金2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三宗,涉案数额148983元,美金2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抢劫一宗。
辩护情况:杜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為(wèi)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杜某某,阅卷、分(fēn)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為(wèi)被告人杜某某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杜某某仅仅参与了一宗抢劫案件,杜某某是被他(tā)人指使实施本案行為(wèi)。2、杜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yòng),应认定為(wèi)从犯。3、该案属于犯罪未遂。4、杜某某為(wèi)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yǒu)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皆被法院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mín)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简要概括):
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四、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yǒu)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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